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6-30】

2019418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更好地推动法治南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一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人员、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在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前好前期调研工作“一府两院”联系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第六条  执法检查方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审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成员。 

  第七条  集中检查前,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安排检查组成员学习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由主要负责人出席执法检查组会议并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可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组成人员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检查组组成人员意见后,由检查组组长审定。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报区委负责同志参阅。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委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两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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