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杨建成同志辞去南沙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1年9月9日南沙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64次会议通过) 根据杨建成同志本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经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其辞去南沙区第一届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杨建成同志辞去南沙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1年9月9日南沙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64次会议通过)
根据杨建成同志本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经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其辞去南沙区第一届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