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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6】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2015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者特定工作领域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询人为分管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分管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利益相关人、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专题询问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询问时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和询问问题应当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审议情况及审议前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代表议案决议执行情况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来确定。 

  第六条 年度专题询问选题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常务委员会研究室综合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调整专题询问选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专题询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会务服务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和研究室根据职能分工,协助负责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专题询问举行的一个月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专家对拟询问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调研或者执法检查,以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可以在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门询问会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与有关议题的审议一并进行。 

  第十条 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其他形式的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问答形式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询问;应询人应当逐一回答。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宜回答的问题时,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和询问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对于其他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和询问人同意后,在商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直播、电视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做好相关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专题询问的意见纳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 

  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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