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8年“青春之歌”系列活动之南沙区首届青年歌手大奖赛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4-10 来源: |
团穗南〔2008〕11号
关于举办2008年“青春之歌”系列活动之南沙区首届青年歌手大奖赛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为隆重纪念“五四运动”89周年暨建团86周年,共青团南沙区委拟定于五四青年节前后举办2008年“青春之歌”系列活动之南沙区首届青年歌手大奖赛,现将本次大赛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弘扬和传播先进文化,进一步促进南沙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全区青年的工作热情和生活激情,展示南沙青年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为促进南沙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活动主题 文明南沙 青春南沙 活力南沙 三、活动时间 2008年3月下旬至5月中旬 三、举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共青团南沙区委 (二)协办单位:南沙志愿者协会,其他相关部门 四、组织机构 本次大赛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赛程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评委、监审、公证和播出、宣传推广等工作) 。 (一)办公室 大赛组委会设在共青团区委。 (二)评委会 大赛评委会由知名的歌唱家、音乐家、声乐教育家、音乐评论家及艺术和文化艺术界的专家组成。 (三)监审组 大赛设监审组,邀请公正、资深的音乐专家作为监审员,对大赛进程及评委评判进行全程监督。 (四)公证组 大赛设公证组,邀请我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总决赛评分结果和获奖名次予以全程公证。 五、比赛形式 (一)本次比赛不分职业组、非职业组,演唱方法分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演唱形式独唱、重唱、组合(限4人以内)均可。 (二)本次比赛分为4个类别组: 1、各镇(街、管理区)组,包括各下属各村居; 2、区机关事业单位组; 3、区内企业组; 4、区各学校组(主要对象包括青年教师和高中生)。 (三)比赛由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组成 : 1、初赛: 由各镇(街、管理区)团组织协助组织报名,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初赛,时间初定于2008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另行通知)。 2、初赛4个组别分别产生前5名(共20名)选手进行决赛。 3、 决赛时间初定于2008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另行通知)。 六、比赛内容和要求 (一)初赛演唱1首歌曲;决赛演唱1首歌曲,曲目不能与初赛曲目相同。 (二) 比赛演唱的歌曲要求健康向上、时代感强、格调高雅、风格新颖、旋律优美、易于传唱。提倡选择原创、原唱作品。每首歌曲演唱时间限制在5钟以内。 (三)演唱伴奏碟由选手提供(CD),也可自唱自奏、现场人声伴唱和特色乐器伴奏(不得用VCD)。 七、评分和监督 (一)评分办法 。初赛的演唱比赛由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分;决赛的演唱比赛采用100分制。大赛评委分为专业评委会和现场大众评委会,每位选手的演唱得分中专业评委会评分占70%,现场大众评委会评分占30%。 (二)监督机制 。大赛组委会将制定一套严格有效的制度来确保大赛的公平、公正、公开。大赛监审组对大赛进行全程监督,公证处对总决赛的评分结果和奖次予以现场公证。 (三)比赛纪律 。歌手、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赛事规则和纪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现象,可向大赛组委会和大赛 监审组举报。对于违规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比赛和获奖资格。 八、奖项和奖励 (一)比赛按现场评分的高低排序,得分前十位者,评选为南沙区“十大青年歌手”;大赛分别设金奖 1名、银奖 3名、铜奖6 名、优秀歌手奖若干名。 (二)单项奖:最佳人气奖(现场大众评委会评审产生),最佳潜质奖(评委会评审产生),优秀组织奖(依据推荐组织选手报名参赛的情况及获奖情况)。 (三)各奖项获奖选手将分别获得奖杯、获奖证书和相应奖金。 九、歌手报名参赛条件 凡年龄在16-40 周岁以下(含40周岁) (1968年以后出生——1992年前出生),在南沙地区工作生活的歌唱爱好者均可报名参赛。 十、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4月18日止。 (二)报名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S2区二楼。 (三)本次大赛采取单位组织报名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区各镇(街、管理区)、各中小学校参赛者到当地镇(街、管理区)团组织报名,其他参赛者也可到共青团南沙区委报名。报名时需填写报名表1份,交大一寸相片1张。 十一、其它事项 (一)参赛选手交通费、食宿费和参赛服装费、化妆费等费用一律自理。 (二)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南沙区委。 联系人:钟鑫川,联系电话:020-39910425,传真电话:020-39910424 ,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S2区二楼, 邮政编码:511457 (三)本通知及相关报名表附件可登陆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gzns.gov.cn/nstqw下载。 (四)报名参赛具体事项与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六)大赛未尽事项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附件:2008年南沙区首届青年歌手大奖赛报名表
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 2008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