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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8 来源:

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现将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建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墙建〔2007〕1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和时限

自2007年10月1日(以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

二、征收管理机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业务由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四、预收方式

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先向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申请办理专项基金预缴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所申请项目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对应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无进行招标项目的,提交相应施工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广州市南沙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申请情况登记表》

五、返退标准

区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四)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六、返退方式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区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七、相关要求

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其余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以及基金管理等规定,遵照穗建筑〔2007〕483号的实施意见执行。

南沙区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返退手续的相关办事指南请登陆南沙区政府网站(http://www.gzns.gov.cn/nsjsglj/)具体查询。

 

附件: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

 

 

 

 

 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     南沙区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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