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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2-12-21

 

穗南工字〔202219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区域内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南沙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穗南人社〔2018102号)《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人社规字〔202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为:

主  任:杨  波 南沙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刘  凯 南沙区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周华宏 南沙区总工会三级主任科员

陈琛宇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琳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

刘清怀 南沙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执行会长

吴燕梅 南沙区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二、工作职责

南沙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证、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督促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本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协助行业或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三、工作纪律

(一)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接受请客送礼、索贿受贿;

(七)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违反劳动争议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南沙区总工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本调解委员会对其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有损坏 公私财物、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害、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南沙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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