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总工会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沙区工会会员健康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和发展“工会主导、体现特色”的工作品牌,提升服务深度、覆盖广度,努力向广大工会会员提供“普惠、多样、精准”的健康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各级工会对“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以下简称“住院关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推行住院关爱计划遵循“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依靠全区工会力量共同实施。
(一) 南沙区总工会负责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专项经费的预算和划拨,并定期汇总、分析全区的办理情况及对整个项目运作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 二级工会(指区总工会下属的二级工会,包括镇街总工会,行业工会、系统工会。)负责向所属基层工会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指导、会员投诉处理、监督抽查与审计、转拨本计划专项资金等工作,及汇总所属基层工会反馈的统计数据并按要求报送。各基层以上工会也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三) 基层工会(指二级工会属下,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指引工会会员完成相关登记手续,进行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以下简称“慰问金”)审批与发放手续办理,对本单位住院的工会会员进行慰问,以及向上级工会报送办理情况等。
第二章 领取登记相关规定
第四条 住院关爱计划慰问对象为工会会员本人,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 工会会员会籍关系所在基层工会属南沙区总工会管理(含直接或间接管理等关系,包括属地管理和双重管理等形式),且按规定向区总工会缴交工会经费;
(二) 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职工会会员;
(三) 因各类原因在医保(或公医)定点医院连续住院达到3天或以上时间的工会会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女性工会会员,不受“连续住院达到3天或以上时间”限制)。
第五条 除外责任。因为以下原因之一住院,不纳入住院关爱计划慰问:
(一) 故意自伤身体;
(二) 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等故意行为。
第六条 慰问金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中市总工会300元,区总工会300元,同一年度内同一工会会员暂定只予发放1次。
第七条 对于住院时间跨自然年度且符合慰问条件的工会会员,若上一自然年度未慰问过,则优先计入上一自然年度慰问;若上一自然年度已经慰问过一次,则此次慰问计入下一自然年度慰问。
第八条 慰问金领取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 填写《南沙区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领取登记表》及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 由工会会员所在基层工会具体负责资料审核工作,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及盖公章。
(三) 由工会会员所在基层工会(或负责资金发放的基层以上工会)在接到登记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将慰问金送到工会会员手中,特殊情况可通过银行划账。
第九条 进行慰问金领取登记的时限,原则上要求为入院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慰问金领取时限放宽至9个月)。
第十条 慰问金领取登记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 慰问金领取登记表可手工填写,亦可电脑直接打印,但须有工会会员亲笔签名(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二) 佐证材料包括:
1. 会员本人参加职工医保(或享受公医待遇)凭证的复印件;
2. 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可证明住院天数的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由基层工会审核是否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三) 选择慰问金通过银行划账的,另须加附工会会员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及时将发放信息向上区总工会报送并每月整理手续办理情况与资金发放情况存档。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南沙区总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住院关爱计划专项资金,按各基层工会的年度计划所需资金额度进行划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月划拨至区总工会直接管理的各基层以上工会或基层工会账户,收到款项时,列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区总工会拨款)”;发放慰问金时,列入“维权支出——送温暖费——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区总工会拨款)”;如基层以上工会不直接发放,转拨到基层工会时,列入“补助下级支出——专项补助——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区总工会拨款)”;期末,将该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区总工会拨款)”科目贷方和借方,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有条件的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可进行资金配套以增加慰问金总额及叠加提高标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总〔2018〕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不包含市总工会及区总工会的住院关爱慰问金共6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不包含市总工会及区总工会住院关爱慰问金共600元)。
第十四条 《南沙区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领取登记表》及所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第四章 工作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层以上工会应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相关工作负有监督与检查,及相关审计责任。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季度对已领取慰问金的工会会员,按总数的10%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复查资料等。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发现本单位工会存在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的,可按基层工会所属管理关系向区总工会或广州市总工会反映。
(一) 相关投诉电话、联系地址等在区总工会网站公布。
(二) 举报者需署实名及提供联系电话等,接受投诉单位方可进行受理。
第十八条 南沙区总工会定期对整个项目运作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被查实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成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沙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