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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 劳动者债权顺利实现 ——苏某刚、谢某平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撰写时间:2023-05-09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拖欠苏某刚、谢某平工资,经劳动仲裁裁决,应支付给两劳动者工资款苏某刚69464.37元、谢某平81500元,但甲公司没有履行劳动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两劳动者向南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经查控,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除了13000元存款,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境,执行法官引导两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追加未出资股东等方式,促使债务履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两申请执行人通过工商局调取被执行人内档,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并未缴纳出资,遂向南沙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该案被执行人,南沙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两劳动者的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拖欠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恢复执行并执行到位,两劳动者的债权最终得以顺利实现。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很多公司名下往往无法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