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诉乙等30人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撰写时间:2023-05-09
一、基本案情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了甲公司与乙等30人劳动争议系列案,该系列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原告需向上述30名劳动者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认为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南沙法院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应向乙等30名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并向工会报告,依法依规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向工会投诉反映,也可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保全用人单位的财产,防止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