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存在犯罪记录 为由侵犯其平等就业权 ——甲公司诉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谭某于2014年4月8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押运员。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30日;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于2019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新垦边防派出所作出《关于甲公司<关于协助甲公司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的函>复函》,该复函记载甲公司处有包含谭某在内的3名员工存在犯罪记录。另外,谭某确认其于2009年10月因被骗入传销团伙,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公司对此没有异议。2021年8月5日,甲公司及乙公司联合作出《关于物流运输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执行情况的说明及催促通知》,甲公司将自营物流运输业务整体分离并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独立运营。甲公司与相关运输人员的劳动合同,依法由乙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催促尚未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务必于2021年8月31日前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届时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理,包括依法解除合同或视为自行离职处理等,请相关人员重视并依照执行。谭某包含在尚未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上。2021年8月30日,甲公司认为谭某存在犯罪记录,但谭某在入职填写入职信息时隐瞒有犯罪记录事实,存在欺诈甲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谭某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无效,甲公司拟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并向甲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解除谭某劳动合同事宜》,该工会委员会表示对甲公司决定解除谭某劳动合同没有异议。2021年8月30日,甲公司向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公司经仲裁后诉至南沙法院,主张确认甲公司解除谭某劳动合同合法,甲公司不须支付谭某赔偿金;在庭审中,谭某明确表示同意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并确认就该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679.50元。一审判决后,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稳定居民就业的坚实保障。劳动者的犯罪记录不代表其当下的工作表现,更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存在犯罪记录,不应成为影响劳动者就业的决定因素。用人单位如对犯罪记录有特殊要求,应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此作背景调查,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而不得在劳动者入职后,径直以其存在或者隐瞒犯罪记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坚定决心,对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