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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随意被调岗,工会组织显作为

撰写时间:2018-04-13

案由回顾:

20175月下旬,某公司工会主席黎XX向万顷沙镇总工会反映,公司欲将其从办公室主任职位调岗至安全主任岗位,如不接受调岗,会将其工资在原有基础上降薪33%,并强制其搬离原办公室。黎XX已明确向公司提出不接受调岗意见,理由是安全主任岗位一职并不与自身所学的法学专业对口,难以胜任。

调处经过:

收到情况后,万顷沙镇总工会一方面以公司上级工会身份,严正向公司表明立场,公司调整仍处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要求公司慎重考虑上级工会的意见,谨慎处理。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向黎XX了解详细情况。事件缘于公司进行内部架构调整,对各岗位工作范畴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为了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区总工会还指派了一名律师密切跟进,指导黎XX依法维权。工会律师从法律角度为黎XX提供了法律意见,也向公司表明了公司单方面调岗的法律风险。此后,区、镇总工会组织了工会主席与公司就调岗一事进行协商。协商会上,区总工会指出,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也就是说,除非工会主席同意调岗,否则即使工会主席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调岗的情形,但对于工会主席的调岗不能仅仅由公司单方来决定,还需要经过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所以公司单方对工会主席调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调岗,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表示,理解上级工会的意思表示,但表示公司已进行架构调整,原黎XX任职的岗位已撤销,将以尊重黎XX的本人意愿为基础,在确保其本人同意及不会降低薪酬的基础上调岗。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会确保不会降低薪酬待遇,并会提供新岗位任职培训,黎XX接受调岗。

主要启示:

用人单位工会的主席,既是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也具备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工会主席的规定: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因此,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工会主席的岗位,首先应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报上级工会。只要与工会主席沟通及时,说明情况,促使双方相互理解,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