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废止《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撰写时间:2015-10-16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