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撰写时间:2014-12-1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