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总[2006]1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撰写时间:2014-12-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工总[2006]123 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实践活动;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所有企业、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和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基层职工民主管理的要求

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要根据企业、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构成和经营、运作方式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一)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区的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在依法落实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的同时,切实把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到实处。加强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作用。进一步健全职工民主管理网络,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须提请职代会讨论审议,应该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事项,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三)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同时,基层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用工制度、工资分配、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问题,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以班组或工会小组等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加强民主监督,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四)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或通过劳资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实行职工民主参与。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反映职工对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意见与要求。

  (五)城镇集体企业要继续认真贯彻《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条例》规定的职权,保障职工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权利。企业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参照《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做法,开展职工民主管理。

  (七)乡村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逐步建立和健全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 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私营企业工会应与企业行政建立民主协商会议制度,实行职工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共谋企业和谐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九)在企业多的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商业大楼和行业,可通过建立联合职代会、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专项集体协商(议)等形式,推动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法》、《教师法》,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一)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从自身系统特点出发,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促进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机关特点的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形式。

   1、各级党政机关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机关职工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机关工会作为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机关工会应主动向党委和行政领导建议,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机关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也可同行政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改进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重要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内部建设的有关事宜。

  3、机关工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对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三、巩固和规范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基本职权

  (1)职工(代表)大会是国家法定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也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单位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活动的职权。

  (3)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经营者年薪、职工工资分配、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④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⑤依法行使选举权;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制定、修改企业章程;②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③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④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⑤审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分配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③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工资分配、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④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6)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计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③审议决定教职工工资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④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主管部门提出表扬、批评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部门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7)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院(站、所)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院(站、所)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基建投资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④民主评议监督院(站、所)领导干部,并把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⑤根据主管部门决定,民主选举院(站、所)领导人员。

  (8)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行政有关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问题的报告,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议通过机关内部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改革方案;③审议决定机关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不同类型单位,在行使职代会职权上应有所侧重。职代会对单位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提出建议并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

  ①主要任务:建立投资经营者与职工代表沟通协商的平台,商讨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各企业的共性问题,建立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与所辖企业的二级民主管理网络、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资和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②基本职责:听取对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关系状况的共性问题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协商合同草案及专项性集体协议草案,如劳动时间、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休息休假草案等等;审议通过开展劳动竞赛、职工群众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检查监督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

  2、职工代表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业务技能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企业;做好本职工作,有团队精神,办事公正,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民主直接选举。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或科室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班组、工段或科室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被推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推选人名额超过应推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推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2)职工代表名额按单位职工总人数来确定,一般控制在520%。职工人数少的单位,职工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少于30人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一般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行政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额的1/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从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各企业中按一定的比例,以班组、车间及科室为选区,由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及提出。各企业工会主席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各企业法人,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也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出席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视区域(行业)内各企业的规模和职工人数多少来确定。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要由不同层面的人员组成,一线职工不能少于50%

  (4)职工代表具有以下权利:①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单位行政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5)职工代表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①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③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6)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依法享有:①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②对涉及职工自身利益和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协商共决权;③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的检查监督权。

  (7)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和离退休,从办理手续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重新补选一名职工代表。

  没有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而办理内退的职工代表,可以继续参加职代会。但无论是在届或换届,内退职工代表总数最多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给予保留,并参加职代会的活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原选举单位职工代表缺员的,应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按民主程序补选,报工会备案。

  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负责人、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2)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一般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领导干部。其中工人、一般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3)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单位活力、促进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针对行政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审议的文件、材料、方案、议案,至少提前一周发至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组织的关系

  (1)企业、机关、事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2)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①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②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③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④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⑤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⑥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⑦组织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3)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代会报告制度,在每次召开职代会之前,要向上一级工会作出报告,取得上一级工会的帮助和支持。

  (二)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1、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行政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会议前,要同党政各方面协商,选好会议主题。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行政同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二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定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解决的问题,并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三是检查、监督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四是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工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是依靠职工代表发挥职代会作用,又是监督职代会切实履行职权的一种形式。职工代表巡视活动是指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内涉及经济与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劳动竞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的行为。工会可根据每次巡视检查活动的内容,组织若干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进行巡视检查。行政应当支持、配合工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

  2、工会每次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巡视检查,要控制好人数,进行巡视检查活动前应提早1天通知所巡视单位。参加巡视检查活动的职工代表必须配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证》。巡视检查结束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呈报上级工会和受检单位。

  工会应当将每次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记录在案,并把它作为集体协商会议的主要议题,提交会议协商、研究和解决。

   3、职工代表巡视活动的内容:1)劳动竞赛、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企业经营目标与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等等。(2)职工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分配、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培训、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劳动争议等。(3)落实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及人身政治权。

  4、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可采取定期巡视检查与不定期巡视检查的方式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不定期巡视检查: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进行:(1)由10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2)行政与工会协商提议和要求;(3)近期出现了反映比较突出的劳动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问题;(4)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消防、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等其他活动。

  在巡视检查活动中,可采用现场视察、召开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5、职工代表有参加巡视检查活动的职责。作为职工代表被工会抽调参加巡视检查活动,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1)有权对企业涉及企业健康发展,职工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方面的三大内容进行检查;(2)有权指出和批评单位及单位行政的违法违约行为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3)有权反映、监督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主要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五)科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制度

  1、科室、车间、班组民主管理,既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室、车间和班组职工参与管理的基本制度。

  2、科室、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科室、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科室、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3、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六)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与本单位发展和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吸收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1、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企事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事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2)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事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事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事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4)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事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事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事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事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2、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主要内容: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形式,定期听取和了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外的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经营方向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协商并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劳动时间、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检查监督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履行职代会决议、集体合同的情况;选举和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等。

  3、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1)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 ()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2)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条件成熟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200人以上的,通过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职工100人至200人的企业,通过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职工100人以下企业,可依托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条件未成熟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其它形式,如劳资协商垦谈会、职工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代表听证会、职工代表协商恳谈会以及厂报、墙报、职工意见箱、厂长(经理)接待日等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3)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七)民主评议企事业领导干部制度

  1、民主评议的对象和范围: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事业领导干部的对象是国有企事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董事长、副董事长,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校(院、所)长、副校(院、所)长,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其他领导人员是否列入民主评议的范围,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单位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既要评议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又要评议领导成员个人表现。对行政领导人员,要着重评议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以及单位技术更新、设备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情况。对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着重评议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工作实绩,尤其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3、民主评议的方法和步骤: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每年要民主评议和测评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办法,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与单位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同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紧密结合,有组织、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具体步骤大致为:(1)向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同时,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做好述职准备;(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3)组织职工代表对述职企事业领导干部进行评议;(4)组织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要符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5)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以及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6)评议结果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报送上级有关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职工代表和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

  4、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在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具体事宜。为了搞好民主评议工作,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 (或小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 (或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成员一般应由职工代表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等方面有关人员组成。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 (或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草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认真负责地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八)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有效形式,是职工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和机制,重在协商机制。

  2、平等协商的方式,由工会主席与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平等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会应事先将需要协商的各项内容、在职工中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取得大多数职工的赞同和支持,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

  3、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双方的共同目标,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有效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职工个人与企事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4、专项集体协议要体现“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先搭架子,逐步充实提高”的创新思想。企事业工会要代表职工主动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女工权益、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某一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确定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内容。协议草案拟定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协议双方进行签字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协议或专项集体协议,为单位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1)本公司职工;(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各项工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应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十)职工持股会制度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

  企业登记时,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企业是否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征求职工的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不得由少数人自行决定。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进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国资委、经贸委要把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各级科教文卫体系统,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把基层职工民主管理提到重要位置上来,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执法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联要主动做好业主思想政治工作,使业主能够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好企业意识与观念。

  3、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主动与行政沟通,以取得党的领导和行政的重视和支持,推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各级工会要指定有关领导负责,经常进行研究,健全组织机构,选派得力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做到组织、思想、工作三落实,使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真正成为各级工会推动全局工作的重点。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县(市、区)、乡(镇)工会的建设,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

  工会领导机关要重视参与有关职工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制定,为推动基层民主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各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同级政府或政府有关产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与职工代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民主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4、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要注意把基层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推向社会,以扩大影响,取得社会共识。要借助社会力量,成立职工民主管理研究会,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理论的研究、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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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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