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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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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05-3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中共南沙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加强本地区民族团结,促进本地区民族的经济、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民间群众团体,具有民族性、民间性、地区性。

第三条 本会宗旨:广泛联系和团结南沙地区各界少数民族人士,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发挥民族界人士的积极性,沟通政府与各族群众的联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南沙区的“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沙区委统战部(南沙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暂时设在南沙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财产属于南沙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密切党和政府同各民族群众的联系,在沟通各民族群众与党政关系中起桥梁作用。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民族政策,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团结全区各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四)积极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对自办企业的管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民族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六)积极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加强与各地区的横向联系,促进海内外各民族的友好交往,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地区和在本地区单位工作的少数民族成员,年满18岁,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热心民族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能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任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由秘书长提交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主办单位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