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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08-08-10 来源:

1、 举报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统一受理公民、单位的举报及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


2、 任何个人、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 举报可以使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举报。


4、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5、 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的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要尊重本人意愿。


6、 不得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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