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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现将目前广州市国税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优惠措施和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包括新办和现有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但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5.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均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证明及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的规定对应享受‘三免二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劳服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1.受理期限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属于减免税范围和期限内的纳税人,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2.纳税人申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开业时间、经营范围、申请减免的范围及起止时间、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5)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工资支付凭证; (6)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7)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还需要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和有关劳动合同; 3.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向所管辖的各税务征收分局(或征收大厅)领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后连同所需资料交回各受理窗。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从2003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是指生产环节、商业流通环节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下岗失业人员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标准时,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免税的货物除外),并非只就超出部分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申请办理程序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个体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销售额在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内的,须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再就业优惠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申请退税程序 对2003年上半年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又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如下: 1.办理退税需准备以下资料: (1)储蓄存折的姓名及账号复印件; (2)应退税月份的完税证原件;(对因采用电话语音申报、储税申报、ETS扣税等方式未取得过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到原征收机关的办税厅打印应退税月份的完税凭证) (3)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办理过程 (1)通过代征单位或代征人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原代征单位填写《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手续。 (2)通过电话语音申报、上门申报、储税申报等方式直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原征税机关填写《退税申请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3.已征税款是税务机关直接在纳税人帐户上扣缴的,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的缴税帐户,以其他形式缴税的,税款退到纳税人的名下的个人帐户。对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征收的税款,在退税时也直接退到纳税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不退给代征单位或代征人。
(四)发票的使用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申请购领使用普通销售发票,也可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普通销售发票,但当其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时,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纳税人须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五)纳税申报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以原来的申报方式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销售额。如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纳税人须按规定纳税。三、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措施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失业证》,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 上述各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财税〔2002〕208号通知规定的下列人员:⒈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⒉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该类人员必须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投诉电话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监督投诉电话:(020)81366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