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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申请报告; 2.填写开业申请表; 3.场地租贷协议书原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计划生育证明; 5.合伙协议书;(个人合伙或私营合伙企业提交) 6.外业劳动力管理审批表;(外来人员提交) 7.企业章程;(私营有限公司提交) 8.验资证明;(私营有限公司提交) 9.某些行业须具有关部门许可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企业负责人、合伙人或投资人等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向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件,并交回原营业执照及副本。
(三)初审、审批、发照
私营企业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工商局个体科审批由工商局核准发照。 个体工商户由工商所办照员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首先根据申请表中提供的生产经营地段所属交由该地段专管员去实地审核经营场地并加具体意见,然后由所长审批,工商局发照。 开业、变更登记在正常情况下,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个体工商户7天内,私营企业10天内发出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手续。
(四)停业登记
个人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应在停业前10天内报当地工商所备案,停业期间工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业户用章。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三日到工商所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后,始得营业。
(五)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3.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方; 4.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私营企业自行停业超过一年; 5.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6.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程序
(一)申请登记条件
1.有企业法人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一定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申请登记时应交的文书资料
1.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5.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任命书; 6.生产、经营场地租用(或自由)的证明; 7.计划生育证明; 8.其他文件、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