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工作动态| 黄阁风采| 政务公开 | 投资指南 | 企业视窗 | 群众文艺
  当前位置:南沙区黄阁镇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国土房管
发布时间:2007-11-01 来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受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均为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1份原件(需要描绘用地边界红线和贴附北京坐标列表),若用地面积较大、红线坐标较多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红线北京坐标的电子文件(CAD文件);
    7、国家、省、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
    9、属申请单位原来历史用地的,原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20天内完成,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四)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84986202或84986643(传真)

(五)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8:30一12:00,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黑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申请人属单位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的填写请准确无误,以免耽误及时联络;
    4、本表注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用A4纸并提供原件核对;
    5、如有疑问,请向服务窗口咨询。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申请表》原件;
    5、《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7、国土管理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份,及附图(包括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1:500或1:2000用地红线地形图(晒蓝图)原件8份);
    8、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4份;
    9、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原件;
    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有无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杳意见》复印件;
    11、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12、属建设项目位于镇级总体规划建设区内的,提供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2份;
    13、属征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14、属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或补充开垦耕地的委托合同、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复印件;
    15、属占用林地的,广东省林业厅准予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16、属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准予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7、属违法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业务时,已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 5个工作曰内完成,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可延长至30个工作曰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曰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四)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84986215或84986643(传真) 
(五)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房屋拆迁业务程序

 (一)办理《房屋扩迁许可证》
    1、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委托他人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书》复印件;
    (5)《房屋拆迁业务申请表》和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原件;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原件;
    (7)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8)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9)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0)拆迁范围地籍图;
    (11)查产权册表;
    (12)拆迁范围内在册户籍人员名单;
    (13)规划设计要点或有关报建资料。
    2、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一一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一一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一一报处长复核一一报局领导审批一一报市局拆迁办一一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3、审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2)《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1995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 
   (4)《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收费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0.2%-0.4%计算。   
    5、办理时限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备案,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6、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联系电话:84986643或84986688—6210.
    7、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区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8:30 --12:00,14:00--17:00(国家法宝节假日除外)
    8、如获批准,您下一程序是: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
    9、投诉咨询电话:84986210
 
(二)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
 
    1、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房屋拆迁业务申请表》原件;
    (2)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3份;
    (3)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业务时,已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2、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 领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3、审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2)《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1995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收费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0.2%-0.4%计算。
    5、办理时限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备案,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6、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联系电话: 84986643  或 84986688-6210
    7、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 如获批准,您下—程序是:
    办理(划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9、 投诉咨询电话: 849862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 办理本项业务的通用材料
    1. 《 协议(划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原件;
    2.  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 权限. 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原件;
    4.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等)复印件;
    5.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 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3份;
    6.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7.  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二、 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  原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属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已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管理费(或征地服务费)等税费凭证复印件;
    2. 原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的,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已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三、办理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  原划拨土地的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2. 原用地已建建筑物,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和附图原件。
四、办理违法用地补办出让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  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  国土管理部门出具违法用地处理决定书原件;
    3、属已建成建筑物的,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或违章建筑处理决定书原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
   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业务时,已经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五、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规定评估。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七、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 84986215或84986643  (传真)
八、 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程序

 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
 
一、办理本项业务的通用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或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  权限.期限,如是法人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原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等)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原件。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及附图原件. 复印件;(领证时退还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图原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及附图原件;
    2.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图原件2份。
四、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5.《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6.《广东省实施<仲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六、收费标准
    1. 印花税:每证5元
    2.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建筑面积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3. 土地登记费:①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②农村居民住房用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收5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党政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按粤国土(地籍) 字[1991]3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则中止办理。
八、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联系电话: 84986 或 84986688-5570
九、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如获批准,您下一程序是: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地名命名。
十一、 投诉咨询电话: 84985570
 
 
2、办理《房地产证》初始登记
 
一、办理《房地产证》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和附图原件;
    2.  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和地籍图(案地图) 原件各2份;
    3.  属国有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  属商品房预售的,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商品房预购人明细表》原件;
    5. 属农民集体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二、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收件——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房地产证》。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3.《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适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权登记)。
四、收费标准
    1.  印花税:每证5元
    2.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建筑面积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3.  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农村居民住房用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党政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按粤国土(地籍) 字[1991]3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则中止办理。
六、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联系电话: 84986643  或 84986688-5570
七、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 投诉咨询电话:   84985570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程序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簿复印件;
    3.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5.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土地利用规划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复核——报局领导批准——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  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鲤法)办法》(2000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5.《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收费标准
    建设用地批准书:8元/ 份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六、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 84986643  84986688-6215
七、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 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如获批准。您下一程序是:
    办理《房地产证》。
九、 投诉咨询电话: 84986215

 
主办单位 广州南沙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