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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要闻

南沙出台惠企发展十条措施

来源:南沙区融媒体中心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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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高效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精准提供融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支持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金融工作局负责)

  对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减免的担保费给予等额财政补贴。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为区内卫生防疫、生物医疗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以延长期限、降低费率、免收罚息等方式实行金融帮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抗击疫情一线工作人员、中小微企业捐赠保险保障。(金融工作局负责)

  2.进一步减税降费

  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南沙区税务局负责)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纳税人在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或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1年6月至7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人民币(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人民币)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对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南沙区税务局、区残联负责)

  3.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落实全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2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省级统筹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按下调50%执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政策,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缴费率降低为6.35%(含生育保险费0.85%)。对区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未能按时办理的,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闭封控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补缴,此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南沙区税务局、区人社局负责)

  4.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区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在有效合同期内,对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给予减免2个月租金;区内其他区域的,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免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作利润。(区财政局负责)

  对承租区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国有水域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养殖企业(场),在有效合同期内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

  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各镇街、南沙区税务局负责)

  对封控区、封闭区内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关停的农贸市场,对承租人减免租金的,给予关停期间减免租金总额100%,最高不超20万元的一次性减租补贴。(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稳定企业用工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南沙区税务局负责)

  6.深化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在“信易贷”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开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归集“抗疫贷”“复工复产贷”“创业贷”“教育快贷”等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开发上线“餐饮信易贷”产品,为各类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区发改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充分考虑疫情的影响,审慎认定失信惩戒名单,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升信用等级。(区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7.加大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入驻企业及保供零售企业帮扶力度

  针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餐饮、文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且其商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商住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南沙区禁止堂食时段,综合体对租户减免租金的50%比例给予其经营管理企业政策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禁止堂食时段以广州市南沙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区商务局负责)

  对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农产品和生活物资等应急生活物资保供应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8.推动文化旅游业复苏

  向市民发放消费券,鼓励市民凭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经营场所(体育场馆、游泳池、网吧、KTV、游艺场所、A级景区)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区内各类文旅体经营场所进行补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区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8人及以上)在我区酒店住宿1个晚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次2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9.推动交通物流行业加快恢复

  制定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弥补区内或区属跨区公交线路因疫情影响客流下降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注册地在南沙且2021年1-6月在南沙港区出口重箱量超过500TEU(含)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贴。其中,出口欧美方向的按100元/TEU给予补贴,非欧美方向按50元/TEU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口岸办负责)

  10.提高农业发展质量

  实施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政策,对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实施农业龙头企业评定奖励政策,对2021年新获评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安排2000万元财政资金加快省级渔业产业园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中“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指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2021年5月21日后为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过或正在实施封闭封控管理的区域所在的街道(镇);“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指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

  上述政策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文中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遵照执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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