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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南沙区农村户籍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

关于资助南沙区农村户籍残疾人员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南沙农村户籍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目的

为了推进南沙区农村户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农村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农村残疾人特别是农村老年残疾人因个人经济困难无法参保的问题,确保南沙区农村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

二、资助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4号)第十二条:“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三、资助对象

资助的对象为具有南沙区农村户籍,达到35周岁以上,在本文件出台时尚未享受各类缴费养老保险待遇,并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五档次的个人应缴金额(目前为90/月),最多资助十五年。

五、参保形式

对于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农村残疾人需一次性趸缴十五年的社保费;年龄在35-59周岁的农村残疾人按月参保缴费至60周岁,其中,符合条件趸缴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从参保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参保年限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六、办理流程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申请资助,在镇(街)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将需资助的人员名单报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已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以村集体为单位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村集体先行代缴;

(三)各村集体根据被资助人的参保缴费历史于每年4月份向镇(街)政府申请上年度参保费用的资助,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四)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助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五)区财政局收到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额拨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资助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村集体。

    已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残疾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本资助。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补助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若省、市有相关的残疾人资助政策出台,本办法届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或修改。

20143月起,南沙区农村户籍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可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十二本办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