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质监局发布日期:2015-04-13 【浏览字号:大中小】浏览次数:-
《南沙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我区于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广州市南沙区质监局
附件1
南沙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名牌培育工作的实施,增强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南沙、并在南沙纳税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包括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南沙区内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区政府予以通报奖彰。
(二)从201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或商标3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2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商标1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8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区经信局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奖金发放由区经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企业在获得荣誉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区质监局负责核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南沙分局负责核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区农林局负责核定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由区质监局、区农林局、市工商局南沙分局向南沙区名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三)领导小组对上年度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区政府申请,以区政府名义对审核合格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受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应积极维护荣誉。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被国家有关部门撤销称号的,所受的表彰奖励应予撤销和追回。
第八条 辖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保证企业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为名牌产品和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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