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审撤登字〔2022〕1080号
我局对申请人周晓涛举报广州明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审撤登字〔2022〕1080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5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
穗南审撤登字〔2022〕1080号
当事人:广州明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K5260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大道10号(自主申报)
经查,广州明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2日的商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周晓涛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周晓涛的监护人周荣幹、余瑞莲提交了由周荣幹代周晓涛书写的《基本信息表》和《被冒用身份证注册登记举报登记处理申请表》及《承诺书》、周荣幹的《基本信息表》、《承诺书》与《询问笔录》、余瑞莲的《基本信息表》、《承诺书》与《询问笔录》、周荣幹提供的周晓涛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36年11月15日)的复印件、广州市脑科医院住院病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出院记录、广州市脑科医院出院证明书、广州白云精神心理康复中心出院记录、广州市白云心理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与出院记录、广州市惠爱医院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的特殊脑电图检查报告单、周晓涛的残疾人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共同证明了周晓涛在广州明都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已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状况、心智能力均与注册设立公司这一行为不相适应,其不具备对该行为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举报人周晓涛在进行人脸识别及电子签名时有监护人在场或彼时已经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且其监护人周荣幹、余瑞莲代为举报冒名注册的行为,足以证明其监护人目前已明确拒绝追认周晓涛人脸识别及电子签名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广州明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2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0-39050121,39910148)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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