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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MB2D114502/2021-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7-07
名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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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7-07  浏览次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 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202110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 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及附录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