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邓某来电求助:其于2020年被认定为工伤,已向职能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7600元的社平工资基数计算),但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则按照其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社平工资计算(2019年)按照6189元的工资基数计算,市民表示不解。希望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处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计算的金额问题。
针对来电问题,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对于计算标准的疑惑,其实更多来自于对“本人工资”的界定存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且在计算时还存在本人工资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限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通过热线的积极协调和专业解答,市民表示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计算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相关部门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市民对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确保工伤职工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保障。
信息来源:黄阁镇便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