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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规定(修订)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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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原则,规范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实施,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决书的意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立案时,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中主动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体性质或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其涉及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应在第一次仲裁庭审前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予公布的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经仲裁委审查存在本规定第五条不予公布情形的,应及时撤回。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时,涉及相关信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等信息,其余信息以“***”代替;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保留姓名、性别、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余信息以“***”代替;

  (四)第三人、案外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某公司替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证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

  (五)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因工受伤、非因工受伤、患病情况等)、家庭和经济状况、现居住地(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银行账号、社保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等,以“***”代替;

  (六)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以“***”代替;

  (七)用人单位详细的薪酬制度、组织架构、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视情况以“***”代替;

  (八)当事人涉及的刑事、民事、治安案件的具体信息,或存在违反社会公德、不遵循公序良俗等行为的具体情况,视情况以“***”代替;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关当事人受伤情况、伤残等级等内容,以“***”代替;

  (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案号等,以“***”代替;

  (十一)其他不应公布、公布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对当事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视具体情况予以删除。

  第八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决书,应在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完成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除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裁决书原本一致。

  第十条 已公布裁决书的补正决定应按照第八条规定公布;公布前已作出补正决定的裁决书,应公布补正后的文本。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与裁决书原本不一致或者信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依照本规定决定是否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的裁决书,应按照政务有关规定在南沙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文书的规定的通知》(穗南劳人仲委〔2017〕4号)相应废止。本规定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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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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