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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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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高法〔 2021〕7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为加强商事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事主体办理全程电子化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或申报年报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商事主体告知填报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相关内容。
二、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填报其登记的住所以外的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未填报的,其登记的住所视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三、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电子邮箱作为承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未填报的,其年度报告中的电子邮箱视为承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四、信用广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商事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予以公示。
五、商事主体应当确保所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
商事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 于变更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在线变更,未变更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向其公示的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法律效力。
六、商事主体参加诉讼后,应当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该诉讼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七、人民法院向商事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商事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商事主体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当事人。
人民法院或者受人民法院委托的主体直接送达,商事主体拒收的,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人民法院之日为 送达日期;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到达商事主体电子邮箱系 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开设商事主体在线填报或变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版块。省市场监管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推送商事主体填报或变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九、本省行政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机构向本省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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