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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日期:2019-06-03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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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17年4月17日在南沙区榄核镇南二环榄核出口处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9年6月3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蕉门公交总站办公大楼三楼303室 联系人:刘春琳 联系电话:3991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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