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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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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货运源头单位为粤X36679、粤X2709挂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南交罚〔2018〕NS20181212006号),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至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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