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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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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违法风险大揭示!!!
以下几种情形,是经济普查的主要违法情形:
第一种 谎称负责人不在,逃避普查
A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经普清查时登记在册。到了正式普查时点普查人员上门时,工作人员谎称企业负责人不在,也不肯告诉负责人联系方式,也不愿在线拨打负责人电话,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普查。
违法警示:小微企业,乃至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的重要调查对象之一,都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客观的基础统计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 以数据保密为由,拒绝填报报表
B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该企业财务经理表示,因为企业利润和工资等数据对外严格保密,所以不能填报普查报表。
违法警示:《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被调查对象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第三种 机关、事业单位不配合填报普查报表
C公司是一家机关单位,该单位工作人员以数据要审批为理由迟迟不肯提供,声称需要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才可以填报,且全程推诿、搪塞。
违法警示:部分政府机关不配合经济普查,不习惯接受其他部门的询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四种 认为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数据不准确不能上报
D公司是一家夫妻老婆店,该店店主觉得没有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做账,数据都是根据日常流水大致估算,所以不一定准确,故不愿提供。
违法警示:有些小微企业存在做账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的特点,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接受经济普查的理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五种 害怕多报税
E公司是一家个体经营户,该单位工作人员一直支支吾吾,言辞闪烁,不肯填报统计报表,害怕数据被税务部门知晓。
违法警示:部分个体户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害怕调查数据被工商、财税等管理部门作为缴纳税费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请调查对象放心填报。
把脉经济摸家底
普查成果共受益
作为一项
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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