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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统计局发布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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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部门提交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条件
1、广州市南沙区社会公共管理部门。
2、拟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一次性调查活动,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审批材料
1、申请公函(格式详见附件1)
2、开展调查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3、审批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
4、统计调查制度:应包含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和指标解释等。
5、如有必要性,提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联系电话
020-39053640
相关审批材料
详见附件
附件:
1.关于申请审批XXXX统计调查项目的函
2.南沙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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