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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跨流域的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减排目标落实。
三、承担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应急工作。
五、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督察整改、信用评价、普查统计、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承担所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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