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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负责落实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指导、监督教育系统各单位经费的收支和使用管理;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的后勤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辖区内相关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和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征订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科技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师资培养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学校,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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