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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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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监管工作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文件)、开标、评标、公示等环节,涵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等各方主体行为。
二、监管方式及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后,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础,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采取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般采用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根据相应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抽查比例及检查内容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具体方法如下:
(一)事中监管:开标前,在一定工作周期(一般以5-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视工作安排而定)内,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类项目按不少于70%、施工类项目按不少于50%、服务及货物类项目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二)事后监管:评标结束后,在一定工作周期内随机抽取一个工作日,以该工作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的项目为基数,按不少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招标文件与评标一并检查。
(三)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失信等级高,以及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开展重点监督,即从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该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关注,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定向检查;对于相关单位、个人反映的招标项目违法违规情况,区建设和交通局依法依程序予以检查、监督管理。
(四)守信激励: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检查结果,对诚信典型和连续6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措施,减少抽查比例,优化检查频次。
三、监督检查方法及检查人员
检查方法。通过监管平台的双随机抽查小程序抽查检查项目和抽取检查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观看监控视频、检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网站查阅公示公开信息、检查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等方法,对照检查内容逐一评价,形成主体全覆盖、流程全跟踪的双环闭合监管。从项目数据提取、筛选,随机抽取项目、人员,到生成抽查结果,实现全程电子化,做到全程留痕。
检查人员。被抽查项目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及招标交易场所调查有关情况。对不配合检查的相关单位及情形予以记录并公示。
四、监管发现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预警警示、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管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定期在有关网站平台公布。检查发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依法转入调查程序。对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活动过程的其他投诉,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属于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投标活动负责,依法、依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招标工作指引等要求,依法拟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自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积极采取澄清、补充公告等措施予以补救、纠正;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检查,对监督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二)招标代理单位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协助所代理招标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及时上报。
(三)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在相关业务承办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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