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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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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108房
被投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了南沙·明珠现代都市农业实验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该项目”)投标后,因对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称: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2018年财务报告。
投诉理由是: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2017年度利润表中的本年金额与2018年利润表中上年金额数据不一致,根据财务制度,两者金额必须一致。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声明》中第一条载明: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资料都是真实的。第八条载明: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记录不良行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投诉请求根据招标文件依法对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撤销其与其联合体成员的中标第一候选人资格。
二、被投诉人称:
(一)在2018年及之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院加上分院的审计报告的合并范围,只包含与总院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分院,自行在地方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分院是不包含的,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是从2018年开始才与总院汇总纳税,2018年之前它是自行在当地申报所得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审计报告审定的2017年度利润表“本年数”的数据范围为总院与18家分院合并后的财务数据,合并范围未包括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但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审计报告审定的2018年度利润表”上年数“的数据范围为总院与19家分院合并后的财务数据,2018年度的利润表的”上年份“增加了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中的本年金额118,008,812.19(元)与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中的上年金额118,532,855.32(元)的差额正好是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2017年度发生额524,043.13(元)。
(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2018年利润表是经过第三方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完成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根据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均进行业务防伪报备,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财务报表审计审批通过,即可证实财务报表数据为真实有效的。鉴于财务审计报告均能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http://www.gdicpa.org.cn/)。因此,“南沙·明珠现代都市农业实验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设计商务文件)中第104页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度利润表、126页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8年度利润表中数据无半点虚假,均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承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并无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且提供的一切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三、我局查明:
(一)该项目由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招标,招标公告于2020年5月9日至6月1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情况于6月5日0:00至8日23:59进行公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主)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成)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主)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成)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附表5《设计商务文件评分表》第3条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载明了“(1)投标人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均为正数,得5分,否则得0分。”。
(三)经查阅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防伪号码00202018030143731315)、《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防伪号码0020201904004626583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2017年度》载明了净利润本年金额为118,008,812.19元,《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2018年度》载明了净利润上年金额为118,532,855.32元。
(四)我局向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情况,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明确说明了:“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审计报告审定的2017年资产负债表“年末余额”及2017年度利润表“本年数”的数据范围为总院与18家分院合并后的财务数据,合并范围未包括湛江分院。而“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审计报告审定的2018年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及2018年度利润表“上年数”的数据范围为总院与19家分院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与2017年度相比,合并范围在2017年度基础上增加了湛江分院的财务数据。2018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上年金额”118,532,855.32元与2017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本年金额”118,008,812.19元的差额为524,043.13元,湛江分院2017年度净利润发生额为524,043.13元。
其出具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号:“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201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号:“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已按规定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报备进行报备。
(五)经向招标人核实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情况。招标人根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回函称,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与2018年两份利润表不一致的原因是2017年与2018年的合并范围不一致,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湛江分院的审计,所以引起了利润表数据不一致。招标人经核对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审计报告原件,显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与该两份审计报告是一致的,同时该两份审计报告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显示为备案状态。
招标人认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两份利润表是经过第三方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并完成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提供的资料符合本次招标活动的要求。
(六)经查,《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防伪号码00202018030143731315)、《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号、防伪号码0020201904004626583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2017年审计报告文号为立诚冠审20180619114(防伪号码07592018060002196935)均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到报备完成,其中《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度审计报告》(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本期税后净利润118,008,812.19元、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2017年审计报告文号为立诚冠审20180619114(防伪号码07592018060002196935)本期税后净利润524,043.13元均验证相符。
经查询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报告验证,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报告文号为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于2018年3月30报备提交,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报告文号为粤衡会〔2019〕审字第A001-2于2019年4月9日报备提交;经查询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报告资料查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报告文号为粤衡会〔2018〕审字第A002-1号本期税后净利润为118,008,812.19元。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2017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本年金额为118,008,812.19元、2018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上年金额为118,532,855.32元,其差额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湛江分院2017年净利润524,043.13元一致,且其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均按规定进行业务防伪报备,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诉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沙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前大道北95号综合楼二楼,84985217)或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3号楼,受理窗口:广州市华利路61号5楼,联系电话:8312484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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