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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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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东汇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3层
被投诉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市南大道8号
广东汇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五生产线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存在异议,对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条款的设置上存在倾向性和限制性,有失公平、公正: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33页评分标准企业资信中:“至投标截止日前,企业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单位,按连续年份的长短进行横向对比:排名第1-2名的得10分,第3-4名的得4分,第5-6名的得1分,第7名及以后的不得分。”的评审条款,属于“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内“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情况,且违反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第3期招标投标指引中“不得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作为评分项”的规定。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33页评分标准企业资信中:“2014年1月1日至今,企业获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市场)相关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的得5分。”的评审条款,“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该文件废止后再没有开展过此项活动,对后续单位已无获此称号的机会,并且《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中已明确“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即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已超过期限(两年),原证书已失效。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P33页评分标准企业资信中:“2014年1月1日至今,企业获得省级的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或原省地税局及省国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的评审条款,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认定条件对企业成立年限、科研人员占比、研发经费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即本条款实际是变相提高评审标准,属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的情况,同时,鉴于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单位有所不同,不应限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单位为“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或原省地税局及省国税局)”,且“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三年的有效期,而评分标准并未对有效期提出要求。
投诉请求: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有诸多不合理评审条款,有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存在为他人量身定制的可能,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招标项目的公平公开,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合理设置评分办法。
二、被投诉人称:
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被投诉人设置“诚信示范企业”单位评分项目目的是希望能选择到“讲求信用、遵守合同、守法经营、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等各方面综合素质好、诚信优良的潜在投标单位为被投诉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经查证,“诚信示范企业”的评价评定申报对象无限定行业和类别企业。评价作用是开发企业信用指数,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基本制度建设,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评价标准包括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讲求信用、遵守合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合法用工、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该项评价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而且本次为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第3期《关于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指引(试行) 》是对施工招标作出的指引,并不适用本次招标。
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被投诉人设置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评分项目目的是希望能选择“诚实、守信、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守法经营”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好,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提供服务。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评定标准和内容是公开、透明和公正的,是代表了国家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最高等级评价和企业综合实力肯定,也充分体现招标就是更好的选择优秀的中标单位提供服务的目的。经摸查,符合该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数量众多,完全满足投标竞争的需要。
经查证“205号文”,该文第一条“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款“市场规范管理”第29点明确显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向社会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6023家,其中2014-2015年度首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959家,而且至今并没有其他文件取消上述公示单位所获称号,也没有其他文件对上述公示单位所获称号的有效期规定为两年。
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评分项目目的是希望能选择到在“招标代理业务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的综合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好,综合技术能力强的潜在投标单位为被投诉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其认定条件中的企业成立年限、可研人员占比、研发经费等标准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无直接联系,没有投诉人所说的变相提高评审标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以企业获得省级的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或原省地税局及省国税局)颁发的,符合有关规定,评审标准是2014年至今获得即可,并无对称号有效期提出要求。
综合上述,本次招标设定的评分项均为择优评分项目,设置目的是考虑到本工程规模大,投资高,需招标的项目数量多,专业多,招标周期长,对今后提供服务的潜在中标单位的各方面综合素质要求均很高,为了更好在众多的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选择优秀的潜在中标单位,这也符合招标工作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初衷和目标。在本次招标工作中未有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为他人量身定制的可能,也未违反与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者相抵触。
三、我局查明:
(一)该项目由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招标,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代理单位为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内容为按照招标人需求依法组织第五生产线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第五生产线的建设规模:占地面积7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树脂、总装、电池六大车间及相关附属设施,产能规模为20万辆,总投资63.4亿元,该招标代理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为322.55万元。招标公告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23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发布,于2020年3月31日00时00分至2020年4月23日15时3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投标登记并接受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4月23日进行开标,4月24日进行了评标。投诉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关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五生产线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招标评分办法的投诉函》,被投诉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投诉人发函回复。投诉人并未报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二)投诉事项1“诚信示范企业”条款设置问题。
1.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条款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载明了“1.至投标截止日前,企业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单位,按连续年份的长短进行横向对比:排名第1-2名的得10分,第3-4名的得4分,第5-6名的得1分,第7名及以后的不得分”。
2.“诚信示范企业”旨在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且各省有相应的评选管理规则,其申报条件并未限定特定区域和行业,未发现本条款的设置属于“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情形。
3.该项目为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第3期《关于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指引(试行) 》适用于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并不适用于该项目。
(三)投诉事项2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设置问题。
1.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条款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载明了“3、2014年1月1日至今,企业获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市场)相关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的得5分”。
2.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第29项为《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6023家,其中 2014-2015年度首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959家,已在2012-2013年度公示、申请继续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064家。根据公示内容显示,满足上述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12家,具有充分竞争性条件。
3.《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意见》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撤销公示”条款,规定了“守重”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撤销其公示资格的具体情形,如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等情形,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但并未见《意见》规定公示期满两年后“守合同重信用”证明失效的情形。
(四)投诉事项3“高新技术企业”设置问题。
1.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条款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载明了“4、2014年1月1日至今,企业获得省级的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或原省地税局及省国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本评分项,并不等同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的情形。经了解符合本项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12家,具有充分竞争性条件。
2.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规定,本项目设置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部门为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或原省地税局及省国税局)不违反上述规定。被投诉人称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标准是2014年至今获得即可”,对“高新技术企业”未设置有效期的评审标准并无违反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项目规模及特点依法设置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评标条款,择优选择中标人。本项目被投诉人设置的评分条款属择优条款,且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一定的数量,故暂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有关评标条款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为他人量身定做的情形。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诉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沙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前大道北95号综合楼二楼,84985217)或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3号楼,受理窗口:广州市华利路61号5楼,联系电话:8312484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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