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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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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州市域境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63号湖滨楼二层2088房
被投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广州市域境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十八罗汉山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因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称:
2018年12月21日09:00至09:30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对商务文件公开开标阶段,递交商务文件的5家单位中,只有投诉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递交了符合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要求的投标文件,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均同时一致错误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上述四家投标单位同时一致错误提供了招文内商务文件不需要提供的电子光盘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中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描述。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负责本次投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内投标单位的商务文件应提交的资料明细应准确知悉,招标代理在明知本次投标的商务文件不需要提交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文件应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且应为U盘的形式与技术文件纸质文本一起提交,在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指示招标代理反而在资料审查表标识投诉人无提交电子光盘(即电子文件),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均非正常同时一致错误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反而不做叫停投标流程并进行处理。故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涉嫌与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共同串标,并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人诉求查明此次招标流程的不正确及四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问题,并作出处理。
二、被投诉人称:
自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函,已进行了关于四家投标单位同时在商务文件里递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一事的调查并收到四家投标单位相应的说明,被投诉人的有关意见如下:
(一)关于所涉除投诉人外另四家投标单位,同时在商务文件里递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进行围标串标的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的指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中标候选人商务文件需进行网上公示。因此投标单位在商务文件里递交电子光盘不是错误的行为,投标单位在商务文件里递交电子光盘仅是行业做法。本宗投诉所涉另四家投标单位递交电子光盘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相关规定,没有违反招标文件里的评审条款或涉及废标条件;同时也符合上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的指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故此,投诉人投诉本宗招投标所涉的在商务文件里递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进行围标串标问题并无依据。
(二)关于投诉所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不作为的问题。
所涉项目的收开标过程是在南沙交易部开标室公开进行,招标人没有现场参与开评标过程,开标的全过程是在监控和南沙交易部跟标人的见证下进行的,招标代理根据现场客观事实,在开标汇总表备注一栏中实时注释投诉人为“未提供商务文件光盘”,并不是招标代理擅自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上,而且此注释在评审过程中对投诉人和其余的四家投标单位没有任何的影响或构成废标条件。投诉人在开标完成后,签名确认时,也没有对此注释作出任何异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中开标评标程序规定,只是对商务文件公开开标,并没有说明如递交了招标文件规定外的资料或投标人认为应该递交的资料而必须叫停投标流程,所以此情形不属于异常情形而需要叫停投标流程,投诉人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的异议,也没有要求招标代理因此停此投标流程并进行处理。因此投诉人投诉函中“在资料审查时,招标人指示招标代理、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均非正常同时一致错误递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反而不叫停投标流程并进行处理”的表述不实,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不作为的行为。
(三)对投诉人质疑该镇的回复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仅以四家投标单位同时递交了商务文件电子光盘和招标代理在开标汇总表中的注释进行申诉为由,并无提供其他具体的证明材料。该镇已将相关事实及理据回复投诉人,符合相关程序。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此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投诉所涉的在商务文件里递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进行围标串标情形并无依据,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三、我局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8年12月21日9:00至9:30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接收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会于12月21日9:30在南沙交易部开标三室举行,12月21日10:00在评标四室进行评标。开、评标全过程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二)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单位报名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投诉人未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其余4家投标单位均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了电子光盘。《开标汇总表》中在投诉人的备注栏中填写了“未提供商务光盘”信息,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在此《开标汇总表》中予以签字确认。5家投标人(包括投诉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投诉人被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3.2.1条载明了“商务文件由下列资料组成:(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商务文件、投标人单位及年月日;加盖投标人公章。(2)目录。……(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商务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资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据此,投标人可提交其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查,4家投标人分别对提交了电子光盘的原因进行了有关情况说明,其说明的原因主要分别有:因为根据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有关规定,为满足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环节对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要求而提交,或根据以往投广州的标的工作经验和投标人的惯例做法而提交,或认为为方便招标人阅读和文件储存,有必要提供电子光盘而提交等。因此,本案中其他4家投标单位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的行为并无不妥。
(四)本项目招标代理在《开标汇总表》中对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备注了“未提供商务光盘”,是记录事实情况,投诉人在开标完成后,在《开标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没有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且投诉人并未因此在开、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未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同时,被投诉人在2019年1月7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1月8日作出了回复,未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递交电子光盘的行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未有证据证明投诉书所诉的4家单位或被投诉人、招标代理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因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39050121)或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5楼市住建局窗口,389205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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