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管委会、区政府工作部门 > 国资局 > 投资者教育
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5-06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省(不含深圳)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76家(详情见附件),此类企业不具备经营典当业务的资质,现向社会公众公告。
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典当企业开展典当业务,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经营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附件:广东省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包含“典当”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