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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南沙区处非宣传月之“初识非法集资”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发布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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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在业务宣传中承诺“保本付息”,而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南沙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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