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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共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参与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贯彻落实。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及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工作。统筹全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指导辖区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政策研究,拟订海洋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区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区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参与拟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基础数据普查工作。统筹组织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统筹和指导辖区林地建设。负责林地林权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调查、规划和管理,林相改造、湿地、森林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科普宣传。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辖区林业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行政执法和监督监察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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