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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是根据《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设立,受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机构,承担履职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运营管理等职责,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履职范围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大岗穗岗智造基地(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生物谷、数字谷、健康谷及珠江工业园(医谷)(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二、主要职责
(一)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3.负责开发建设工作,制订建设及投资计划,承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概算、预算及决算工作,组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项目招商职责
负责履职区域内项目招商工作,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引导重点产业发展。
(三)产业发展职责
1.负责产业链设计、产业集群推进及其相关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产业发展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起草工作;
3.负责拟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公共服务职责
1.为企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环评及施工许可等事务的代办服务;
2.指导企业开展筹建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3.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水平及符合各区块特质的公共服务;
4.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五)其他职责
1.产业园管理局可以在履职区域内,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产城融合土地开发,建立穗港澳产业发展联动机制。
2.产业园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产业园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3.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
4.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5.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开发建设需要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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