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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19〕3号)

来源: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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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精神,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方案,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指导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条  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第三条  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新办学校的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公办学校学位安排

  第四条  小学部分

  (一)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条件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的条件: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地址一致,入户该址时间须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与祖父母同户籍。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对口公办小学安排入读。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住宅性质,依次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次序排序,同类别的,按登记时间排序,按排序先后统筹安排学位。

  (二)以下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1.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2.未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3.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1–5年级在读学生,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5.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

  6.对于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7.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8.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大湾区南沙人才卡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  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学生户籍地所属公办初中学校。

  (二)以下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住宅性质,依次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次序排序,同类别的,按登记时间排序,按排序先后统筹安排学位。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在读7-8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未能被对口初中录取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区升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由区招考办或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5.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少年,在7月31日前,到区招考办或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材料,由材料接收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大湾区南沙人才卡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公办小学招生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儿童年龄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学,由区招考办或户口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一)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二)登记生效后,于当年5月第三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提交审核资料的,视作放弃公办小学学位。如有本区户籍的,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无本区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港澳籍适龄儿童),在市教育局规定的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期,向居住地附近学校递交报名材料,学校初审后录入报名系统(递交材料所指定的学校并非最终入读学校,最终入读学校由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后确定)。

  (四)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招考办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五)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当年8月下旬向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

  第七条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一)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公办小学于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下一周的周三统一报名。区招考办审核后,统筹安排。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在户籍所在招生地段外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7月31日前到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同等方式安排升学。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当年8月下旬向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申请。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自主报名。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公告须向区招考办报告,同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需要报读南沙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5月16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民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直接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民办初中学校于当年4月30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需要报读南沙区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下一周的周五起登录“广州市民办初中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民办初中网上报名和招生工作于10天内完成。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录取工作,学生预录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招生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第九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执行。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学校设立港澳儿童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把招生资料审核关,对照“人户一致”条件和对口直升条件,认真落实上门普查家访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廉政招生要求,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对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的区直属学校招生工作由区招考办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辖内学校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如遇体制改革等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的通知》(穗南教〔2018〕61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处理措施

  

附件 

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处理措施

序号        

违规行为        

处理措施        

1        

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公办学校违规的(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违规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        

4.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结果挂钩,次年减少30%—50%的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        

2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3        

借助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通过考试、竞赛、培训、测试排名等形式选拔学生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违规行为的)违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        

4.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结果挂钩,次年减少30%—50%的招生计划。        

4        

参与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的与升学相关的讲座、宣传等活动,或为其提供场地        

5        

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6        

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        

7        

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结果挂钩,次年减少10%—30%的招生计划。        

8        

幼儿园向小学、小学向初中推荐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9        

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10        

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11        

为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活动提供场地        

12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        

13        

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4        

利用等级学校进行招生宣传        

15        

其他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上述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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