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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MB2C774670/2021-0040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01
名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农用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616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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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农用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6169号

发布日期:2021-07-01  浏览次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收回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华侨农场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收回土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拟收回土地面积:37平方米(折合0.055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核算)。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收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收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安置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和参照南沙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可选择的措施: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农场职工;2.安排劳动培训和重新择业安置;3.异地移民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收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依法另行告知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和农场职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及农场职工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收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6日


附件:

1.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6169号附图.pdf